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校舍和设备使用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闲置的校园、校舍等资产以及资产收益,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形成的,应当用于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