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没有条件设置的,应当安排本地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到异地学校就学,并提供财力、物力帮助。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