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有效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