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