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纪律。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纪律比较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