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有效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确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