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本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跨市、县的或者两个以上市、县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