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