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经营性收费,系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劳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三)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而收取的费用。(四)罚款、没收财物,系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