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