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

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