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

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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