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等行政处罚:(一)侵占、破坏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的;(二)扰乱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的;(三)在幼儿园附近设置具有危险性、污染性或者影响通风采光的设施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