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幼儿园实行评估定级制度。

公民个人及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举办幼儿园的,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级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