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举办幼儿园应实行审批制度。

在区政府所在地的镇举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农村举办幼儿园的,由所在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