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举办幼儿园,其场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得在环境污染或危险区域设置。

(二)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应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还应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以及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教育、安全、卫生的要求,并按国家规定的类别和数量配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