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合格的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具备必备的园舍建设、维修、设施配置的经费及保育和教育的经费,并制定相应的章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不得克扣、侵占幼儿膳食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