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城镇噪声控制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本市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