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执行限期治理决定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附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