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城镇噪声控制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

本市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