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