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市区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鸣喇叭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