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出规定的时间或者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电机排放的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