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出规定的时间或者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电机排放的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