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