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经核准设立的,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