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废止摩托车、拖拉机不得在禁止行驶的路段范围内行驶。公安部门可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划定禁止行驶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布。摩托车进出允许其行驶的内街、小巷,在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应当熄火推行。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