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废止在本市市区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