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发给年检合格证;对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