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须标注噪声强度的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生产产生环境噪声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标注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