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机械设备的建筑、装饰、清拆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