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