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国营的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变更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擅自变更和扩大采伐限额的,按滥伐森林论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