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城乡村屯隙地,都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进行植树造林。国家所有的宜林地,国家近期不能造林的,可承包给集体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集体所有的宜林地,集体或当地农民近期不能全部造林的,可与其他单位合作造林或承包给个人造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