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平原地区的耕地,要按照造林规划的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江河两岸、水库周围、铁路和公路两侧,要分别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堤林、护岸林、护路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