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全国植树节和我省植树周期间,要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植树造林任务,适时组织和领导植树造林。城乡居民和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