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典型的森林生态地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和植物集中生长繁殖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都必须遵守保护区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