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严禁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破坏柳条和其他毁林行为。严禁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林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林业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