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林区种植人参,应利用国有宜林荒山地、林中空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并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国营林业局批准。利用集体林地种植人参,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其它有林地种参,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上述用地种植人参,必须签订合同,实行林参间作或参后一年内还林。否则不批给下年种参用地。林参间作的林权仍归原林权所有者,其造林费用由种参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