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其中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