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其中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