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收费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依法收费,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