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公路的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收费站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安全、便利通行;收费道口应当多于车道数量。收费站不得擅自关闭道口和设置障碍物。收费站应当悬挂省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收费站标牌,公示审批文号、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收费公路收费终止时,其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及时拆除收费站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