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车辆通行费按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本息和按国家规定用于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收费机构经费。

收费经营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照经营责任书和企业章程使用。

车辆通行费的票证由省财政或者地税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