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除军车、警车和执行扑救火灾任务的消防车外,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

本条例所称的军车是指悬挂军队(含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警车是指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使用,装有警灯、警报器,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消防车指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车辆。

免交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接受查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