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收费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五年。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