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