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处五十元罚款;(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取土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