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项目、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划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建立自然生态景区、景点,加强南垒河、南马河的绿色长廊建设和保护。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