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农民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积极参与集市贸易,发展个体运销户和合作商业。鼓励城区、坝区人员到山区开办各种服务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优惠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城乡市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