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