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二)隐瞒或者伪造证据的;(三)泄露案件信息影响案件办理,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被监督单位商业秘密的;(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